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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及县(市)区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入、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根据市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市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负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评审;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九)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监督有关经济鉴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质量;指导监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58号)
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财政厅等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鲁编[20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市财政局等部门工作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市财政局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后略)
摘自《关于调整市财政局等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济编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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