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济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济宁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济宁市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7〕25号)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济财会〔2017〕6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市直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由市直(含高新区、太白湖区)会计管理机构管理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17年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当年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市直2017年度会计继续教育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三、继续教育形式 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 市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60分以上)。市直2017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委托山财培训网(网址http://www.1k100.com/)和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www.chinarx.com.cn)两家服务商。参加网络教育的市直会计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家服务机购网站填报个人信息(身份证号、姓名)后,点击“登录”进入学习系统(不需要到现场领学习卡),新增加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请点击“用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学完规定课时,并考试合格。为方便广大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后,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信息由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平台下载,审核后载入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平台,并与职称报名、人员调转等后续管理工作相衔接。请会计人员从继续教育平台中打印并妥善保管好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已备后期查对。 市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在培训实施前10天应将培训计划、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培训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吴泰闸东路75号市财政局6009房间)审核备案同意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面授培训,培训结束20日内将培训工作总结及从业人员培训结果及时上报会计管理部门,以便会计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结果给予确认登记。 符合视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人员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会计证、身份证及有关免试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宁市财政局会计科(6009房间)办理继续教育确认登记。 四、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五、其他说明事项 1、逾期未完成2016年及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只能从市直委托的两家网络培训机构中的任意一家网站进行补学。补学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实行网上缴费。每个补学年度同样应选择24学时以上课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 2、会计人员信息已导入上述两家网络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员,只能选择其中一家注册(登录),如果注册(登录)不成功,请仔细核对您的信息,仍不能注册(登录)的人员,请持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宁市财政局会计科(6009房间)进行审核处理。咨询电话2606005。 3、学习期间如遇有问题请与网站进行在线交流或拨打网站咨询电话: 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网址http://www.1k100.com/)咨询电话:400-618-6755; 山东睿信财务有限公司(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http://www.chinarx.com.cn)咨询电话:400-615-0689,0531-88807265。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