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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邹平市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2018邹平市会计继续教育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开发区分局、各镇(办)财政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驻邹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8]50 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主要内容: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

(三)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形式及地点

培训形式为网络培训。培训网站为经山东省财政厅评估、招标确认,符合承办条件并予以登记、公告的: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ww.1k100.com)、山东睿信财务有限公司(www. chinarx. com.cn)。各单位、个人自愿到上述培训网站报名参加继续教育,只能选择一家机构参加学习。

四、培训时间及组织实施

(一)2018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2018年11月8日至2018年12月20日.

(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8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总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每学时折算3学分,学习不少于20学时。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1、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2、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7、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质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酒让人保的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衔接

(一)补学以前年度(含2017年)继续教育的,学时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年度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

(二)对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按照所在地财政局要求进行学习和登记。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邹平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