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临沂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2)
时间:2019-10-15 11: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后,按以下方式办理登记: (一)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进行统一登记。 (二)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市、县(区)财政局进行统一登记。 (三)参加面授培训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情况上报所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登记。 (四)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市、县(区)财政局在系统内进行审核,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12月20日。 (五)补学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登记方式与网络培训方式相同。 七、组织管理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时间和要求,加强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备案和监督考核,对不按规定要求组织培训,或因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培训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三)各集中培训机构及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达到40人以上),应于继续教育开始前10日内,填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集中培训计划表》(附件2),连同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培训人员信息,提交会计管理机构审批。培训结束后10日内,将考勤表、测试试卷、实训人员信息及继续教育情况总结报送会计管理机构备案。各县区财政局应于2020年2月10日前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总结上报市财政局会计科。 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539-8113115 电子邮箱:sczjkjk@ly.shandong.cn
临沂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