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山东省会计人员高级会计师职称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加强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高级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五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报考高级会计师职称: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六条 业绩与成果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拟定、修订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预算或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并已实施且效果显著;
(二)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三)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2篇以上对本单位业务具有指导意义的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四)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方案等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投融资、重组、清算等2项以上;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理论与实务,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0000字;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会计相关的课题或研究成果1项以上,并已结项;
(四)省级以上管理会计、内控等案例评选中获奖案例的主要完成人;
(五)长期(5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操作性强的,可提交2份本人撰写的与本区域、本单位会计工作相关的较高水平的专题方案、会计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从事专业工作资历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取得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考评: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会计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已结项的;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2项以上与会计相关的国家专利;
(三)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在会计中介机构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可免于参加全国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按照职称评审要求和有关程序规定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资历年限以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评审年度的当年年底。
第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问题的特定解释与说明:
(一)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二)会计相关工作指财务、财政、税务、投资、评估等;岗位以用人协议、聘用合同、任职文件等为依据;
(三)论文为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发表的论文;论文字数指正文字数,不包括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
(四)期刊是指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公开并定期出版发行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临刊、电子期刊等。
(五)出版书籍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统一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六)“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人第一位;“主要完成人”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前3位。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鲁人社规〔2017〕7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