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订印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时间:2017-03-24 08:5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山东省修订印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近五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四)符合国家或省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四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指审计、经济、统计,下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高级会计师: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经济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财务、会计发展趋势和宏观经济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熟练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以上知识制订行业、单位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复杂问题的能力,对财务会计管理或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学术水平 取得会计师或相关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2篇以上,每篇1500字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书籍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三)市级以上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