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潍坊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中央、省驻潍各单位、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19〕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需要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集入口为山东省财政厅-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19年度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学习的通知》(潍人社字〔2019〕2号);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完成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90学分,无需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四、继续教育时间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学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 1.潍坊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共3家:山东财经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各县市区自行选择其中一家或多家供学员学习。 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统一登录潍坊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zj.weifang.gov.cn),“会计业务”专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登录继续教育管理平台,选择一家网校进行学习,不能重复选择。 2.中央、省驻潍企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向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后,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2019年参加“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90学分,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视同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学员须以打印的成绩单作为折算学分的凭证。(参赛入口:http://cms.zgkjb.com/exam/login.html,参赛者注册答题时间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 (三)继续教育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学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进行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学员,继续教育由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学员无需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3.中央驻鲁单位、省属和各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培训资料,包括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培训人员名单及电子版等,到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4.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及“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答题成绩在95-100分的,由学员在山东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系统内进行审核。参加“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活动答题成绩在80-94分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平台上传成绩单,经审核后,视同完成30学分,须再通过学习平台完成剩余学分。学员申报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12月20日。 (四)继续教育费用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予以补学,补学费用由个人承担。 四、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继续教育政策解读,及时审核学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二)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不断提高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
2019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