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时间:2017-12-26 09:27
来源:山东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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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1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耕
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61号),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的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全篇共包括总则、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及附则七章。
我市现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为:年度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当年度用地计划,整理农用地转用资料组织卷宗,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审批权限,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审核批准后向市级人民政府下达征收批复,再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本级及各县、区发展需要,安排各县、区级政府组织落实征地方案。待土地熟化完成后,以挂牌方式确定土地竞得人,由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后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照新的文件要求,我市现行农用地转用流程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由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后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税款征收方式已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亟需调整。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市制定了《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等文件制定本政策。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四部分。主要是根据《规程》要求,对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中需要明确的、细化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主要有:
(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规程》第十九条“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审批中,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没有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其中“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多次调研、讨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地税部门沟通的基础上,《通知》中提出如下认定:
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市、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的,由应税土地所在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下同)国土资源部门代政府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举证的收文登记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举证实际用地人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文登记日期之日起30日内举证,实际用地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举证日期起满30日的次日。其中,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代市政府(市级主导项目)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在市财政拨付的土地出让分配资金中予以安排,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据实列支;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代本级政府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认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为保证该文件的贯彻落实,我们将通过济南市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的信息交换,提高“先税后证”的执行力,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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