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及时进行联合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将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其中,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关于A、B、C、D级纳税信用评价方法继续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M级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税务机关推出的其他守信激励服务举措。 四、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五、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