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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时间:2020-10-20 17:00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山东省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山东省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

山东省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问:山东省房地产公司什么时候应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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