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为做好2017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4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7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推荐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5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上传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
5.材料审核。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2,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同时,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五份)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认定办;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联合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重点加强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提高申报质量。
2.省认定机构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不提交认定评审环节。
4.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
6.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对认定管理过程中采取的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省认定办。各地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有问题请联系省认定办。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 系 人:丛培虎 刘玉国
联系电话:0531-66777329
省认定办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622
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2613623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附件.doc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税局 山东省地税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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