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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答

2021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常见问答

1、我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状态显示“申报成功未缴款”,但在“网上申报缴税”模块查询不到待缴款信息怎么办?

这种情况可能是以前缴款时税款锁定引起的,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网上申报缴税”模块,点击“扣款锁定处理”,查看税款锁定情况,如下图所示:

点击“解锁”按钮进行解锁,解锁后即可查看到待缴款信息,如下图所示:


点击 “缴纳”按钮进行缴款即可。


2、我单位已正常签属三方协议,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三方协议缴款时提示“三方协议或协议对应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与欠税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不一致”,怎么办?


遇到此提示,请检查三方协议中的“税款所属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信息中的“主管税务局”、房产土地税源信息中维护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如这些登记的信息不一致,则无法用三方协议正常缴款。

如果需用三方协议缴款,请先将税款解锁,然后作废该申报表,再通过税源采集模块把税源的“主管税务所科分局”改为税务登记信息的主管税务科所,修改完毕,再重新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及使用三方协议方式缴款。

 
3、我单位印花税申报并缴款之后,发现申报数据填写错误,为何更正后补缴的税款不是更正后申报税款减掉已缴纳税款?(如更正前印花税税款已缴纳101.1元,更正之后是189元,为何更正后需补缴的税款不是87.9元(189-101.1),税费缴纳模块显示需要缴91.9元)。

税款是以征收品目为单位进行计算的,并不是征收项目。即更正前和更正后,相同的征收品目税款才能抵消,不同的征收品目之间不能抵消。

如纳税人申报的印花税报表中有两个征收品目:“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正前“购销合同”的税款是101.1元,“财产租赁合同”的税款是0元,合计为101.1元;更正后“购销合同”的税款改为97.1元,“财产租赁合同”的税款改为91.9元,合计为189元。因为税款是以征收品目进行抵消的,而不是征收项目,所以不能用更正后的合计减掉更正前的合计来计算补缴税款。

(您单位的情况应为“购销合同”更正后的税款少于更正前的税款,所以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应办理退税;而“财产租赁合同”更正后的税款多于更正前的税款,所以需要补缴税款91.9元。)

如更正后遇到这种情况,请先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会核实系统内是否存在不同征收品目的已缴税款。核实清楚后,税务人员可以在前台发起抵欠流程,完成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端即可查到需要补缴的税款87.9元。


4、我单位于2020年12月份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月申报期申报时先报送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法勾选认证的发票怎么办?

遇到此类情况,请您先申请作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完成申报及缴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类型报表在办理完退税后,再进行作废处理)。然后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下完成勾选确认。

第二步:在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 —“季中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申报-季度” 模块,完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申报。

第三步:在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模块,完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5、我单位已完成分支机构备案,为何本期仍不提供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反馈“当前纳税人不存在有就地分摊二级分支机构资格(或为三四级分支机构),无需进行申报,请通过居民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报告进行查看”怎么办?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模块,查看您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表中的“就地缴纳标识”,如该项选择“否”的,则无需申报。如需调整为就地缴纳的,请重新维护汇总备案信息。


6、我单位已完成城建税及附加税申报,现在发现数据有误,需要更新数据,应怎么办?

如您单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已完成申报并已缴款的,请您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进行更正;如尚未缴款或之前申报信息无应征税款的,您也可以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作废申报”作废已申报信息,然后重新进行申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