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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购房补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税务机关咨询,也可以直接拨打济南税务热线(0531)12366-0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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