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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青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10:32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青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17〕14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青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2017〕14号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青岛市境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学习时间
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2月28日。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会计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知识。培训应侧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等内容,小企业应把《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重点。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政府会计准则、会计理论与实务、《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财政绩效评价管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培训费、差旅费、接待费等财会业务的相关制度办法等。《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业务的制度办法为必学内容,医院、高校应侧重本行业的相关会计制度。
(三)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应将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涉农法律法规作为主要内容。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以及视同继续教育等,以网络培训为主要方式。
(一)培训程序
1.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的,按属地化原则,直接通过 “青岛市会计信息网”登陆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网站或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继续教育网站进行学习、测试,考试合格后打印成绩单。
2.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须提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师资等情况,报送所属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资料报所属财政部门。
3.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须经区(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在“青岛市会计信息网”公示。
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须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时间等告知所属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将培训总结、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等报所属财政部门。
(二)学分核定登记
会计人员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的,财政部门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做好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工作。
对于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情形的,会计人员需在90日内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有关证书、刊物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核定登记。也可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持上述材料统一代办。
(三)费用负担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培训机构报告的培训时间,每期派人到培训点检查,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市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市)的培训情况,如发现培训机构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严格按规定处理。
  (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培训须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培训内容、学时、参加培训人数、授课质量等。未经同意自行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予确认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教学活动时,应当突出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选聘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担任教师,重视教材的选用,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四)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当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附件:业务主管部门培训信息报告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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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山东省财政厅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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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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