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2〕5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引智工作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引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破解技术和管理难题而开展的引智项目。
第三条 引智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资助本省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领域中,急需通过引进国外智力,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形成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创新成果,能够显著提升市场竞争力、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引智项目。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引智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资助计划的编制,以及引智资金的拨付、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引智资金主要用于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和重要引智活动。
其中,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分为普通项目和重点项目。
普通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智力,解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难题,为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的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主体项目已列入国家、省及行业或部门发展规划、计划,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前景,且实施过程中引智工作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引进外国专家项目是指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聘请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家来鲁工作的项目。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是指围绕本省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选派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赴国(境)外通过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学习国内难以解决(或培训)的先进生产技术或科学管理经验的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管理类培训项目。
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是指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技能的培训项目。
管理类培训项目是指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学习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国外智力,引进或开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体现国家和山东省重点发展方向,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广后已经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品种的项目。
第九条 重要引智活动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省举办的重要引智项目洽谈(推介)会、成果展示会、引智论坛讲座、国际人才交流活动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引进外国专家普通项目的开支范围是: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外专发〔2010〕87号)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旅费资助外国专家在标准内实报实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资助上限为1.5万元/人次(本办法所称货币单位元、万元均为人民币);专家零用费是指资助不支付工薪报酬的专家在山东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资助标准为200-3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资助上限为9000元/人次;专家生活费是指专家在山东工作期间的住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和翻译费等,资助标准为600元/天,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资助上限为1.8万元/人次;城市间交通费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中国境内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汽车或租车等往返费用,资助上限为3000元/人次。资助外国专家按照每人次最高4.5万元标准掌握。
引进外国专家重点项目,除普通项目开支范围外,还包括专家工薪。未列入国家“外专千人计划”项目的,根据专家服务和贡献情况,对专家工薪的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工薪或报酬的60%,最多连续资助3年。获得专家工薪资助的,不再支付专家零用费。
普通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的国(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及国际旅费,参照《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外专发〔2003〕15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核定资助额度。普通短期培训项目资助额度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普通中长期培训项目资助额度每人次不超过3万元; 重点短期培训项目资助额度每人次不超过3万元,重点中长期培训项目资助额度每人次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开支范围是:国外新技术或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相关费用。对经评审认定技术先进或品种优良、产生较大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根据示范推广成效、相关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普通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对重点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重要引智活动项目的开支范围是:组织国家、省重要引智活动会议费,每个项目支出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参加国家、省在国(境)外举办重要引智活动相关人员的旅费、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零用费,费用标准参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执行,每个项目支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省本级引智项目的组织、评审、检查、宣传等费用,每年支出额度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部署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省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申报工作安排,筛选并确定申报引智项目和资金预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隶属关系申报。隶属市及以下单位的,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隶属省直单位的,报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于10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第十六条 申请引智资金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在山东省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和省引智发展规划,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三)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四)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精干的项目组成员;
(五)聘请的外国专家或出国(境)培训人员层次高且专业对口,项目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所推广的引智成果有明显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六)具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合理的经费预算,其中市级申报的引智项目同级财政应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七)项目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财务管理机构和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普通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申请项目公函、项目申请表、项目经费预算表、聘请专家简介,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可行性报告、示范推广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能反映引智要素重要性、引智成果先进性的图文材料(附光盘)。
(二)申报普通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申请项目公函、项目申请表、项目经费预算表、具体培训计划等材料。
(三)申报引进外国智力重点项目资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申请列入国家、省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的立项报告中的主要材料;国家、省以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纳入重点发展规划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引智项目资助评审的组织实施,并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全省申报项目,并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进行分类;
(二)根据申报项目所属领域和专业特点,分别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依据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三)编制本省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提出拟资助项目和备选项目,以及拟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额度或比例;
(四)召开省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下年度计划资助项目预算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在下一年5月公布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结算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引智项目资助计划,将引智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办理资金划拨及结算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核定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单位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根据核定的项目预算将资助款项的50%一次性拨付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项目结束后依据项目执行情况结算其余资金。
第二十二条 引智项目执行过程中,引智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引智项目资助计划确定的额度或比例,先行垫付项目所需其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得挪用、挤占。引智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引智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截止项目实施年度的10月底),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担引进外国专家普通项目的,应当提交引智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专家护照和签证复印件,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支付凭证。
(二)承担引进外国专家重点项目的,除提交普通项目所需材料外,发生并支付专家工薪的,还应提交专家工薪支付合同和专家签收凭证。
(三)承担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应当提交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报告、资助经费决算、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全体团组成员护照和签证复印件、在外专局认定的机票售票处购买机票的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四)承担引进外国专家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的,应当提交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费用决算表以及支付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宣传培训资料编印等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审查。
审查合格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按标准将结算款项拨付到有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对预拨、结算款项,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在收到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引智资金下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收到结算拨款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合法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视情况扣减或扣回引智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当年10月底前,未能按规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提交引智资金结算手续的项目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助资格。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应在当年11月31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放弃资助资格确认书,并交还预拨资金。当年未能执行的项目,省级引智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须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上报上半年和全年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情况总结(附《预算执行情况表》、《效益情况简述表》光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将引智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实行按项目管理(台账管理),按项目核算,每一项开支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多个项目的共同开支要及时摊销到每一个项目上。
第二十九条 引智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内部监督与检查,防止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支出的现象发生,并实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引智项目和引智资金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确保上报项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要加强对引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应将年度引智资金预算执行及绩效情况在1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并逐步完善引智项目的绩效管理体系,推进引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建立重质量、抓成果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全省引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引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有重点地抽查。查出违规、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人力资源 国外智力 资金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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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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