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一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2 公安部门 证照费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三 3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4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6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青发〔2018〕54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四 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价费〔2015〕30号,青价费〔2016〕59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8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五 9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交财〔2017〕83号)
六 10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七 11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
八 12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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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13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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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14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青价费[2015]37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 15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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