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
时间:2019-09-2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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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9日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
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规定,现就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预算绩效评价范围
市级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全部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范畴。
二、预算绩效评价主体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实行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双评价”。其中,预算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谁编制绩效目标、谁组织绩效评价”的原则办理。即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其预算绩效目标由哪个部门编制,该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就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预算绩效评价方式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预算部门要对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或政策出台)初衷和批复下达的三个层级绩效目标(某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该项专项资金项下分领域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领域专项资金项下具体项目或任务清单绩效目标),于每年4月底之前,对本部门管理的所有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形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预算部门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对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或政策出台)的初衷和批复下达的一级、二级绩效目标,于每年9月底之前,对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步开展预算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人大报告。其中,对支出用途比较单一或支出项目相对较少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整体评价;对支出用途较广或支出项目较多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三年一个周期、每年不低于当年预算额三分之一”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提高评价工作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公信度。
四、预算绩效评价内容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的全面评价,既要关注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又要关注具体项目的投入产出效果,还要关注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程度,不能“只报喜不报忧”。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价时,要重点评价:支出政策和路径设计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项目安排是否精准,是否背离该项资金设立的初衷;项目申报审核机制是否健全,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有无违法违规使用问题;预算执行进度与预期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闲置沉淀浪费现象;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等。
五、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结果激励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优先予以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调整优化、限期整改;对预算执行进度明显缓慢的,要相应削减下年度预算规模;对交叉重复、碎片化、低效无效的政策和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六、其它要求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环节,绩效评价开展得好不好、评价结果应用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加强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制度办法和工作措施,加强对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项目单位、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坚决防止“做虚功”“走过场”等行为,确保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意见正式施行前,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各区市应参照本意见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市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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