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政策落实落地”的原则,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完善会议管理,扩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等16条务实管用、细化落地的政策措施。通过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创新服务方式,为科研人员松绑,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新政,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激发我市科技创新活力,拟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使之更好的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背景和科技创新改革、体制机制改革相适应。
二、制定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关于推进科技改革和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最新规定,对现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1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预算编制,扩大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经费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它支出预算调剂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中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修订前为1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修订前为10%)。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修订前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修订前仅对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可支付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同时,扩大劳务费支出范围,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
(四)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权。改进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会议管理,改进政府采购管理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如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市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五)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六)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管理权限下放后,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研发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问责条款。根据《科技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增加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个人、中介机构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依据。另外,参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一系列补充规定,增加了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即“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