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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QDCR-2017-011004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青财规〔2017〕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6〕1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我们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1月1日
 

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16〕1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财政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负责在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受理、初审和汇总专利创造资金、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保险补助等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申请;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第八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
(二)开展企事业单位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行动,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
(四)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五)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六)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高价值专利评价;
(七)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支持专利联盟、专利组合(专利池)建设;
(八)开展知识产权集群管理试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第九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二)专利维权援助补助、举报投诉奖励;
(三)专利执法工作机制和体系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
(五)其他国家、省专利保护试点示范工程项目;
(六)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二)12330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建设、运行维护;
(三)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专利预警与分析;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和能力提升;
(五)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六)知识产权公益培训体系建设、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
(二)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园区创建;
(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四)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专利奖励;
(五)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专利创造
(一)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
(三)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的,每件奖励提供服务的本地代理机构1万元。
(四)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给予13000元资助。
第十三条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1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贯标且获得省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5万资金奖励;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资金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对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分别按20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的资助,具体标准按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文件规定执行。
对取得国家、国际标准的专利项目,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已经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获批建设市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对培训期间场地租赁、师资聘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未列出资助标准的其他专利运用、保护、服务、管理等项目,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提报项目计划预算并制定项目计划指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计划项目预算综合评审;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四)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一)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计划方案和编制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
(二)提出资金拟扶持的方向和范围,并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计划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下达计划项目立项通知;
(四)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指导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五)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后补助、政策兑现类除外)、开展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专利创造资助资金、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保险补助等由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初审和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其他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二十条 拨款级次。资金拨付级次原则上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即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市直企业集团的,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其他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区(市)财政,由区(市)财政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本办法第七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受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或者与项目单位串通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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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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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