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16-12-20 12: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三)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时,企业应提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申领生活费补贴时,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学员本人。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均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应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应提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标准和方式,对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从事创业活动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 5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成功创业人员申请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吸纳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支付给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上述方式,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