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青岛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青岛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1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鲁财综〔2011〕122号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货物重量吨和换算吨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三)对30英尺以下的非标准集装箱,按2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对30英尺(含30英尺)以上的非标准集装箱,按40英尺集装箱的征收标准征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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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 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三)其他资金来源。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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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财税〔2019〕53号,鲁政发〔2018〕21号,青政办发〔2014〕20号,青政发〔2019〕2号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可在本征收标准以内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公布。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住宅、商服用地类建设项目除外(不含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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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的通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地税四字﹝1997﹞6号,鲁地税地字﹝1996〕5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税务部门代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06〕2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鲁政发﹝2016〕10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财综〔2010〕162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 税务部门代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2%提取。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
" 税务部门代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鲁政发﹝2016〕10号,省政府令第270号(第311号修改),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31号 税务部门征收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8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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