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计网-山东会计信息网-山东会计考试网-山东会计网上报名!

山东会计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信息 >

2019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时间:2019-09-03 17:31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2019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项目 序号 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中央立项(28项) 一1外交部门认证费(含加急)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家

2019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部门
序号" "项目
序号  " 部门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备注
     文件名 文号    
中央立项(28项)          
一 1 外交部门 认证费(含加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格〔1999〕466号,〔1992〕价费字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2 外交部门 签证费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1)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发改价格〔2014〕2732号,鲁价费函〔2016〕96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2)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财综〔2003〕45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 需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的国家机关 每份10元。 
二 3 教育部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鲁价费发〔2015〕81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13〕35号,青价费[2014]49号 公办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见青价费〔2013〕35号附件。 
 4 教育部门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
"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6〕53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住宿费标准一律按照青价费[2000]232号文件执行。
2.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学生宿舍收费标准按照青价费〔2017〕34号附件1执行。达不到学生公寓规定的相应条件的,按照普通宿舍标准收取住宿费,即每生每学期100元。

 5 教育部门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鲁财教〔2013〕50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 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见青价费[2000]232号。 
 6 教育部门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山东省高等教育收费改革试点的意见》《关于优化普通高校学费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我省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政策促进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校创新发展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47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等10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7所高校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滨州学院飞行技术等专业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6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研究生教育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6号),省《关于优化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89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艺术学院等12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山东师范大学等7所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鲁价费发〔2011〕64号,鲁价费发〔2013〕93号,鲁价费发〔2013〕136号,鲁价费发〔2014〕6号,鲁价费函〔2014〕53号,鲁价费函〔2014〕51号,鲁价费函〔2014〕58号,鲁价费发〔2015〕93号,鲁价费发〔2015〕46号,鲁价费函〔2016〕47号、鲁价费函〔2016〕60号、鲁价费函〔2016〕59号、鲁价费函〔2016〕62号、鲁价费发〔2016〕86号、鲁价费发〔2016〕89号、鲁价费函〔2016〕87号,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鲁政办字〔2018〕98号。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高等学校学生 "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500-88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详见文件。                       
校企合作办学:8000-12000元/生.学年                           研究生学费:8000-16000元/生.学年,详见文件。" 
三 7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计价格〔2002〕605号),信息产业部(信部无函〔2004〕27号),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信办无〔2004〕15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国家、省、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四 8 公安部门 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详见价费字〔1992〕240号附件。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的通知》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鲁财综〔2004〕108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②永久居留申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证件的外国公民 1500元/人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证件的外国公民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④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100元/证 
       ⑤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6〕89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50元/证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每本120元;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元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每证15元(一次有效)、50元(二次有效)、80元(多次有效)。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60元,延期、加注每项次2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160元/件。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一次有效往来签注15元,口岸一次有效往来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往来签注每件8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每证200元,补办每证500元;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每证8元。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部门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80元,一次有效往来通行证每证15元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①居民户口簿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②户口迁移证件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价费发〔2006〕231号 公安部门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鲁财行〔2013〕58号,财税〔2018〕37号,鲁财综〔2018〕20号、鲁财综〔2018〕61号 公安部门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民收取工本费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①号牌(含临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③号牌架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鲁财行〔2013〕52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见文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鲁财综〔2008〕49号,鲁财行〔2013〕5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9 公安部门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详见计价格〔2003〕392号 
 10 公安部门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鲁财行〔2013〕54号 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详见公通字〔1996〕89号 
五 11 民政部门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鲁价费发〔2012〕149号,鲁价综发〔2015〕123号、鲁价综发〔2016〕58号,青价费[2015]44号,青政发[2012]18号 民政部门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详见青价费[2015]44号。 
六 12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复垦费 企业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13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4 自然资源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15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土地管理法》,中发〔2017〕4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财综〔2014〕75号,青发〔2018〕54号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七 1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鲁价费发〔2000〕211号,鲁政办发〔2006〕7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鲁价格一发〔2015〕30号,《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价费〔2015〕30号,青价费〔2016〕59号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1.居民生活用水(含部队、学校、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00元。
2.其它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40元。其中,企业等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5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 
 1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鲁价涉发〔1994〕185号,鲁建城字〔2015〕32号、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管部门)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八 18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鲁交财〔2017〕83号,交公路发〔2019〕99号 交通部门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详见鲁交财〔2017〕83号) 
九 19 水利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 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鲁财综〔2014〕74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鲁价费发〔2017〕58号 "县级以上地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20 农业农村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见文件 
十一 21 卫生健康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公布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格二发〔2017〕11号、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22 卫生健康部门 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价费函〔2016〕93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席令第48号,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标准的复函》《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令第351号,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鲁财综〔2008〕75号,鲁价费函〔2016〕42号,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 省及设区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3500元/病例。 
 23 卫生健康部门 社会抚养费 缴入地方国库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2016年山东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征收标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十二 24 法院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 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25 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鲁政办字〔2016〕109号,鲁价费函〔2017〕43号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详见《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十五 26 人防部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鲁价费发〔2006〕220号,鲁价费发〔2009〕14号,鲁财综〔2012〕8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发〔2007〕24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1〕45号,鲁财综〔2015〕63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鲁财综〔2016〕73号,财税〔2019〕53号,青价费[2015]37号 人防部门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每平方米22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市内六区每平方米800元,四市每平方米600元。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七 27 仲裁部门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鲁价费发〔2016〕120号 仲裁委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部分按5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十九 28 相关部门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 明细项目见《青岛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见《青岛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省级立项(7项)          
一 1 教 育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缴入财政专户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通用技术科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12〕140号、鲁价费函〔2012〕108号,鲁财综〔2014〕18号,鲁发改成本〔2018〕1430号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2 教 育 中小学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 "鲁教监字〔2008〕5号,鲁价综发〔2018〕54号,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 教育部门  见青价费[2000]232号,青价费〔2017〕34号。 
二 3 公 安 养犬管理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济南市申请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威海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济宁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养犬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鲁财综〔2007〕27号,鲁财综〔2012〕146号、鲁财综〔2019〕25号,青价费〔2016〕58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1.采取一次性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为400元/只。
2.对军(警)用犬只、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的辅助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用)犬饲养单位和个人,免征养犬管理服务费。

三 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综〔2007〕111号, 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6〕4号 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部门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00元;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160元;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每人次360元

四 6 交通运输 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 鲁政办字〔2015〕224号 交通部门  根据实际维修成本收取 
五 7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费 缴入财政专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山东老年大学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确定青岛市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3〕110号,鲁价费发〔2014〕50号,鲁政办字〔2015〕224号,鲁价费函〔2017〕35号,青价费〔2017〕15号 老年大学 老年大学学员 书法、国画、保健、声乐、外语、舞蹈、摄影、戏曲、形象设计、钢笔画、素描以及生活类专业每人每学期学费不超过150元;器乐(自带乐器类)及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40元;器乐(电子琴、古筝、古琴、手风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分隔线----------------------------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