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卖难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财预〔2019〕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品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保障民族地区民族特需商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财政给予贴息支持的资金。金融机构是指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 第三条 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从中央财政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普惠利民、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民品企业发展。 普惠利民,是指贴息政策要体现普惠性质,更多惠及难以依靠市场机制获得贷款的民品企业。 管理规范,是指相关部门规范贴息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贴息范围、利率、额度及金额
第五条 贴息范围。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民品贷款范围,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品企业所需要的用于民品生产、保障民族地区民品供应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民品企业名单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按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贴息利率。按照年利率不高于2.88%的比例进行贴息,实际贴息利率按照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民品贷款贴息预算额度及核准的民品贷款贴息申报规模予以核定。 第七条 贴息金额。对单户民品企业,年度贴息金额不高于500万元。 第八条 民品企业申请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一个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企业申请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申请贴息率×贴息天数/360) 申请贴息率按照2.88%计算,如企业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低于2.88%,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的申请贴息金额。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申请贴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以50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第九条 根据当年中央财政下达的贴息资金预算额度,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如核定后的申请贴息资金规模在当年贴息资金预算额度以内,以2.88%为核定贴息利率;如超过贴息资金预算额度,则以贴息资金预算额度为上限,相应调整核定贴息利率。 核定贴息利率=(当年全市贴息资金预算额度/∑各区市核定后的实际贴息资金规模)×2.88% 第十条 各区市核定后的实际贴息资金规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某市核定后的实际贴息资金规模=该市核定后的申请贴息资金规模×核定贴息利率/2.88% 第十一条 民品企业按照贴息资金上限(500万元)申请的,核定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的实际贴息金额=500万元×核定贴息利率/2.88%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民品企业与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等事项自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地方统战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民品企业应于2月20日前,向当地统战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加盖银行公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结息凭证及证明贷款用于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并销往民族地区等材料。民品企业对申请的每笔贷款的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负责。申请贴息的每笔贷款资金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补贴、补助。 (二)区市统战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贴补助等进行初审,并于2月28日前将上一年度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审核意见等(以下简称贴息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市委统战部。 (三)由市委统战部委托第三方,对全市民品企业贷款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及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品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应予以纠正,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三方应对审核结果承担核实责任。 (四)由市委统战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选取一定比例贷款进行实地核查,于3月31日前将贴息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统战部核定实际贴息利率。市财政局根据市委统战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贴息审核意见及核定后的实际贴息利率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文件抄送市委统战部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区市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4月底前完成拨付工作。 (六)贴息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委统战部建立健全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导下级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统战部门、财政部门应对贴息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统战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作为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内容予以反映,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贷款审核发放及贴息资金审核拨付职责,确保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各级统战部门应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要严格把关,做好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结果负责。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金融机构发放民品贷款执行利率及期限等政策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利率和期限是否合规等。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要主动配合民品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的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金融机构,列入负面清单,并报金融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各级统战部门牵头,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配合,对贴息资金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情况,由区市统战部门及时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资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战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民品企业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通过体制结算等方式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或地区贴息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2.区(市)民品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 附件1民品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xlsx 附件2区(市)民品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情况汇总表.xlsx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