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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山东省社会组织年检通知-山东省民政厅(2)

时间:2017-04-03 16:17来源:山东会计网作者:山东会计网 点击:
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

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的纸质材料按要求报送省民政厅,并领取《年检受理通知书》。

(四)出具年检结论。省民政厅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年检受理通知书》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在第二批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简化年检程序,不需要提供《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检期间,按照网上年检程序进行填报,并打印2016年度《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和2016年度工作总结、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各一式1份),并携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直接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约谈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要按照正常年检流程参加年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和处理。

全省性社会组织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填报内容不准确的,省民政厅不予受理。

省民政厅将按照《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全省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果,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予以全文公布;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六、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6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行政办公支出超出规定比例的;

21.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

22.基金会违反规定开展购房补贴活动及其他借公益慈善之名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

23.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4.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2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6.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结论运用

(一)对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全省各级社会组织承接更多的社会服务事项,提升社会组织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综合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全面发展。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省民政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山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山东社会组织网以及“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责任编辑:山东会计网www.sdkj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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