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鲁财社〔2013〕7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25日
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2014年-2018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各级要统筹安排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与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请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审核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2014年—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级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第八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载体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第九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各类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下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的小微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户4000元的标准,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对各地发放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补助(不含青岛市)。每年3月底前,省级先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并填报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省财政厅复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预拨资金进行结算。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省级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实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跟踪管理等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暖费减免优惠。各地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使用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
对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申报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