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
时间:2016-12-20 12:2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十二条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评估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估认定为省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办法及标准,对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解决。省级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自2014年起,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省级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提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9〕2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师资培训。对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初训或能力提升培训的培训补贴标准和列支渠道参照执行,但不得与省级创业师资培训重复补助。创业师资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按照《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省政府同意,每年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2000万元,用于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六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身份识别系统和“劳动99三版”软件,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全程进行电子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次审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要求、规定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复核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按规定支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直接拨付给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省级补助资金通过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市或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第十九条 加强决算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明细标示,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各地要对职业培训等承办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就业服务成果的办法,确保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